(2013)武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物资有限公司,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XXX科技有限公司,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04号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