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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物资有限公司,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XXX科技有限公司,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04号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被告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