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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明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明,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孙立明5。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健。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原告孙立明与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明撤回对被告辽宁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昊成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显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