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升诚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升诚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升诚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锦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良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升诚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池州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台县旅游服务接待中心8#楼104门面(一、二两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