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勇与刘鹏、陈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马勇。被告:刘鹏。被告:陈龙。被告:左恒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刘鹏、陈龙、左恒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郑 敏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