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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丛与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丛,王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金丛,住隆化县。被告王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丛与被告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