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丛与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丛,王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金丛,住隆化县。被告王生,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丛与被告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