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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恩发诉王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发,王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李恩发,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增虎,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李恩发与被告王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恩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增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7日,被告向我借款32000元,现尚欠15000元未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恩发主张2010年10月17日被告王增虎向其借款32000元,现尚欠15000元未付。审理中,原告提供署有被告姓名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恩发)人民币¥32000.00元,叁万贰仟元正。王增虎2010.10.17”。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2013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提供了署有被告姓名的借条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增虎给付原告李恩发借款15000元,并给付该借款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付给原告17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