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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树强、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强,刘旭东,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9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树强,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旭东,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诉人李树强因与被申诉人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潍检民抗〔2012〕3号民事抗诉书,抗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潍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李树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在再审过程中撤回申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诉人李树强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本院(2011)坊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云霞代理审判员  孙 菁代理审判员  李伟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