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玲君与毕建生、孙竹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君,毕建生,孙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君。被执行人毕建生。被执行人孙竹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毕建生、孙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25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建生、孙竹旺在烟台运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结算工程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毕建生、孙竹旺在烟台运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