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某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廖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某某分公司。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某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