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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三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某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155号原告廖某某,。被告耿某某,。被告某某分公司。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耿某某、某某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