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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焦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贾修俊与李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修俊,李朝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焦民初字第25号原告贾修俊,男,1952年12月26日生。被告李朝轻,男,1973年8月13日生。原告贾修俊诉被告李朝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修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朝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修俊诉称:被告于2010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承诺12个月归还,并给予相应的利息。被告却不守信用,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数次推诿拖延,没有任何归还的诚意。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和29个月的利息4350元,涉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朝轻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朝轻于2010年8月28日借原告贾修俊现金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贾修俊多次催要,被告李朝轻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和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朝轻借原告贾修俊现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贾修俊催要,被告李朝轻至今未偿还,故对原告贾修俊要求被告李朝经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贾修俊要求被告李朝轻支付29个月的利息4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贾修俊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修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贾修俊负担48元,由被告李朝轻负担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政凯审 判 员  刘定伟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