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祥与被告李冬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祥,李冬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11���原告李春祥,农民。被告李冬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祥与被告李冬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祥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李春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