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跃辉诉被执行人任耀宗、任景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跃辉,任耀宗,任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任跃辉,住涿州市。被执行人:任耀宗,住涿州市。被执行人:任景文,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跃辉与被执行人任耀宗、任景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1)涿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涿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