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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杨明堂。被告江某,农民。原告付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