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杨明堂。被告江某,农民。原告付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