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申请执行岳海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岳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嘉陵支行。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陈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岳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2)南市执字第03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4月20日,依法委托四川省盛世龙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岳海荣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X段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2013年5月10日买受人代某某以3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充市嘉陵区XX路X段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代某某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代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代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李正强审判员 罗友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