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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世会与吴光庆、沈素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会,吴光庆,沈素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472号原告许世会(又名许世慧。委托代理人田世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庆。被告沈素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会诉被告吴光庆、沈素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沈素青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需以(2013)获行初第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