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世会与吴光庆、沈素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会,吴光庆,沈素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472号原告许世会(又名许世慧。委托代理人田世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庆。被告沈素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会诉被告吴光庆、沈素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沈素青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需以(2013)获行初第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崔 嵬审判员 郭 亮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