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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陆扬功与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扬功,徐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陆扬功,男,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徐飞,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扬功与被告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扬功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扬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陆扬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