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蒋维诚、覃琼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维诚;覃琼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覃琼珍,女,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蒋信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维诚,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蒋国立(蒋维诚之子),199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覃琼珍与被告蒋维诚、蒋国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琼珍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琼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琼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覃琼珍负担。审判员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