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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宋爱泽等诉被告李绍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756-1号原告宋爱泽。原告宋玉秀。原告夏娟。原告宋某某。法定代理人夏娟。被告李绍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南一路1192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王仔花苑23号楼1层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泽、宋玉秀、夏娟、宋某某诉被告李绍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绍斌驾驶的鲁E9Z9**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绍斌驾驶的鲁E9Z9**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