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张要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索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