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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张要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索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