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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仕贵与骆国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贵,骆国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陈仕贵,女,生于1932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付浩,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骆国才,男,生于1969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仕贵与被告骆国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仕贵于2013年5月20日以被告骆国才已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仕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陈仕贵承担。审判员 马 银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简亚玲注:以正式加盖法��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