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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廖某、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辩护人蒋明,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莫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莫某及辩护人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廖某、莫某至嘉兴港区乍浦镇马家荡村周家桥37号,采用撬窗等手段入室,窃走失主沈美弟诺基亚N72手机一部,价值300元。2、同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至本市林埭镇陈匠村黄连头13号,采用相同手段入室,窃走失主沈海健现金180元、诺基亚E71手机一部(价值400元)、索尼DSC—W510数码相机一部(价值800元),合计价值1380元。3、同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莫某至本市独山港镇韩庙村施家浜8号,采用攀爬等手段入室,窃走失主施权步步高i508手机一部,价值300元。4、同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至本市林埭镇共和村王桥牧业有限公司,采用撬窗等手段入室,窃走失主潘建华软壳中华香烟8条、硬壳中华香烟3条、软壳阳光利群香烟3条、软壳长嘴利群香烟3条,合计价值8110元。5、2013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至本市林埭镇共和村孙家桥21号,采用撬窗等手段入室,窃走失主王健联想SL410K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900元)、罗技M185无线鼠标一个(价值44元)、及汽车钥匙一串,后至门前水泥场上失主停放的轿车前,持钥匙将车门打开,窃走车内现金10700元。另查明,案发后从被告人廖某处扣押赃物诺基亚E71手机一部、联想牌SL410K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罗技M185无线鼠标一个,并已发还失主;另查,被告人廖某家属已退赔赃款18700元、被告人莫某家属已退赔赃款600元,上述退赔款均已发还失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资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者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廖某盗窃价值22734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莫某二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某因犯罪,曾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莫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廖某、莫某积极退赔赃款,给失主挽回了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多次入户盗窃,主观恶性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