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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周某某,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建平,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汪某某系双方老人包办的“娃娃亲”,1967年双方在父母包办下结婚。1968年原告当兵,1986年转业至木机厂,2003年内退,被告汪某某也退休。双方婚后共生育四个孩子,现均已成人,不需要考虑赡养问题。双方虽生活几十年,但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沟通,因而脾气性格不合,争吵矛盾一直不断,且汪某某不能与自己八十多岁的母亲相处。现双方分居达四年之久,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后财产由法院判决。被告汪某某辩称,首先原告周某某以双方的结合是“娃娃亲”父母包办的离婚理由很荒唐。原告周某某没当兵我们就结婚了,原告周某某提干后我随军,带四个孩子还有原告的妹妹在部队生活,双方夫妻生活几十年,生育四个孩子,双方几十年相敬如宾,这与“娃娃亲”没什么关系。其次夫妻感情靠双方培养,我与原告周某某现已年迈,60多岁了,四个子女,长子与长女已婚,还有两个儿子没有成家,我们的心应共同放在儿子成家立业,幸福共度晚年。最后原告周某某诉称长期分居,缺乏沟通,脾气性格不合,不是事实,今年春节双方还是在一起过的,而且时常回去换衣服。至于婆媳关系,确实存在小矛盾,但我孝敬老人,婆婆年纪大了,说要到女儿家住一段时间我没反对,春节后我也曾接过老人回家。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之间生气是很正常的。原告周某某在生活作风方面出点小问题,可是我们都老了,我不愿意计较,希望被告周某某和以往一样夫妻恩爱,孝敬老人,关爱子女,共度晚年。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于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因为孩子教育和老人赡养问题,发生分歧。原告周某某因不满被告汪某某对母亲照顾不周,和被告汪某某的部分使原告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汪某某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四个子女,家庭关系较为稳定。原、被告双方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如能多些交流与沟通,定能增进理解与互信。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凤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涂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端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