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进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于人,男,汉族,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满堂,男,汉族,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雅苑物业部经理。被告杨军,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以他们要双方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甘肃重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