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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05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军超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鲍崇宪、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家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军超,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鲍崇宪,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家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5081-1号申请人:黄军超,男,汉族。被申请人: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崇宪被申请人:鲍崇宪,男,汉族。被申请人: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娣被申请人:王家铸,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保字第0508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被申请人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鲍崇宪、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王家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9660182023********0011及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9660182021*******0055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邓州玉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9660182023********0011及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9660182021*******0055的查封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秦留海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