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蔡笑君与王建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笑君,王建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蔡笑君。被告:王建荣。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广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李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笑君诉被告王建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笑君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笑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笑君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笑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