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郭广天、屠晓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郭广天,屠晓玲,潘建英,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博洋家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94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国浩。委托代理人:马健。委托代理人:叶涛。被告:郭广天。被告:屠晓玲。被告:潘建英。被告: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被告: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天。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郭广天、屠晓玲、潘建英、杭州雅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洋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博洋家私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