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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珍学与胡国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学,胡国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黄珍学,农民。被告:胡国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珍学诉被告胡国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珍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珍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珍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黄珍学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