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雪亚与江苏金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亚,江苏金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王雪亚。委托代理人邵春香,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162-9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靖,无锡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雪芹,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了原告王雪亚与被告江苏金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王雪亚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原告王雪亚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远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