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杜桂萍与杜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桂萍,杜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杜桂萍,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振文,住双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振文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桂萍借款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