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与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471号原告王东群(系死者李文清之妻),生于1966年11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淑平(系死者李文清之父),生于1948年1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琴(系死者李文清之女),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凯(系死者李文清之子),生于1996年2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王东群(原告李凯之母),系本案第一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光才、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新华路210号。法定代表人丁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翠英,女,49岁,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子才,仁寿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与被告四川仁寿峨电能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东群、李淑平、李琴、李凯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