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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登生与陈晓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生,陈晓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62号原告陈登生,男,1947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敏,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卫兵,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系陈登生长子。被告陈晓亮,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积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登生与被告陈晓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登生诉称,陈登生之妻谢美娥原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有父母遗留的四间房屋一处,2008年被拆迁置换了位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北关村居民楼6号楼4单元201室的房屋。谢美娥委托被告陈晓亮办理手续后,被告陈晓亮借机占为己有,占用至今,经多次协商未果。谢美娥于2012年12月20日去世,生前留有遗嘱,拆迁所得房屋由陈登生继承。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北关村居民楼6号楼4单元201室的房屋所有权归陈登生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谢美娥于2012年8月1日起诉被告陈晓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谢美娥于2012年12月20日去世。其丈夫陈登生提交遗嘱一份,欲证明谢美娥将拆迁所得房屋由“陈东生”继承。陈登生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经质证,被告陈晓亮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谢美娥去世后,被告陈晓亮对陈登生提交谢美娥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在尚未确认遗嘱效力,并对其继承人范围进行确认之前,陈登生即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待定。可在确认谢美娥的合法继承人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登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建平审判员  邱恩元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