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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埇民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杰与李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杰,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保字第76-1号申请人:张杰,男。被申请人:李志,男。申请人张杰因与被申请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宿埇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将其自有的皖L×××××号朗逸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志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小区3#楼60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现因申请���张杰与被申请人李志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李志同意将该房屋抵付给申请人张杰,双方均已签字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杰自有的皖L×××××号朗逸牌小轿车一辆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卫东审判员  杨守华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