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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史红梅诉王庚晨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梅,王庚辰,周成君,翟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746号原告:史红梅,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身份证号3421241977********,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稚河楼**楼*号。委托代理人:高标,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庚辰,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周丽敏的儿子,住安徽省涡阳县健康街***号。法定监护人:王林,男,1972年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成君,男,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21241941********,系周丽敏(周丽)父亲,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二中家属院。被告:翟素芹,女,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周丽敏的母亲,身份证号3421241947********,住址同上。原告史红梅诉被告周成君、翟素芹、王庚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梅撤回对被告周成君、翟素芹、王庚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150元。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