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新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赛黎与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黎,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陈赛黎。委托代理人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才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瑾,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陈赛黎诉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13)高新民管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民事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成民管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赛黎的委托代理人唐柯平、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3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于2011年2月入职,2012年5月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26400元,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不正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400元。被告辩称,原告于2011年11日入职,于2012年2月离职,于2012年12月提起仲裁,其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陈赛黎应聘进入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副主编职务,月工资24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起为陈赛黎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5月陈赛黎离职。2012年12月7日陈赛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4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陈赛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元。陈赛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400元;二、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个人收入证明、个人参保信息、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3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应依法予以维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部工资差额问题。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陈赛黎入职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是基于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赛黎于2012年12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故陈赛黎要求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作日的请求,其中,2011年12月7日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规定,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没有与陈赛黎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陈赛黎要求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赛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400元,陈赛黎主张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2011年12月7日至2012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为4937.92元(2400÷21.75×18天+2400+2400÷21.75×5天)。但是因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向陈黎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元并未提起诉讼,且在庭审中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陈赛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赛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陈赛黎已预交,被告成都大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赛黎支付此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