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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康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高忠与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忠;宋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高忠,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告宋光花,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高忠与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元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