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康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高忠与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忠;宋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高忠,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被告宋光花,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审理高忠与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元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