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再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与原审被告许顺利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许顺利,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再终字第8号抗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李森林,住梁园区.原审原告:郭进保,住梁园区。原审原告:施巧迎,住睢阳区。原审被告:许顺利,住梁园区。原审原告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与原审被告许顺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商梁民初在第1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史荣丽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商检民抗(2012)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商立民抗字第4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丽利、邵东坡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与原审被告许顺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6月29日,三原审原告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称,2009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三原告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做为原、被告共同发起成立的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办公室用房,无偿使用,二套房屋所有权归三原告共有。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是联合会负责人,又称其买房有熟人可以便宜,三原告将10万元购房款交付被告委托其办理购房事宜。后三原告去华商世贸询问时,得知被告擅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与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编号为2009173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三原告,三原告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审被告辩称,原、被告都是爱心联合会负责人,被告已将自已的依维柯车使用权捐献给爱心联合会,三原告出资10万元委托被告购买二套房屋做为联合会办公场所属实,但被告认为,三原告为爱心捐献行为,且诉争房屋系被告联系购买,被告同意退还三原告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三原告每人1万元利息,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都是商丘市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负责人,被告为会长,三原告为副会长。2009年7月7日被告以商丘市爱心联合会名义与三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三原告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做为原、被告共同发起成立的商丘市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办公室用房,无偿使用,二套房屋所有权归三原告共有。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是联合会负责人,又称其买房有熟人可以便宜,三原告将10万元购房款交付被告委托其办理购房事宜。2009年8月28日,被告与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支付首付款97390元,买受人为被告许顺利。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三原告共同出资10万元委托被告购买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的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做为原、被告共同发起成立的商丘市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办公室用房,无偿使用,二套房屋所有权归三原告共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将其与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编号为2009173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三原告,三原告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支持。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商梁民初在第1730号民事判决:被告许顺利与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的编号为2009173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原告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三原告李森林、郭进保、施巧迎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抗诉机关抗诉认为,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原审应通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史荣丽参加诉讼,但未通知,这违反了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诉人史荣丽与原审被告许顺利原系夫妻。2010年4月27日,史荣丽向梁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6月28日,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1101号民事判决,判决史荣丽、许顺利二人离婚,并对二人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史荣丽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10月20日,梁园区法院作出(2011)商梁民初字771号民事判决,判决史荣丽、许顺利二人离婚,并对二人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将本案争议的位于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归史荣丽所有。许顺利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民终字37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也就是说,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史荣丽。本案的诉讼与史荣丽、许顺利二人离婚诉讼时间有交叉,许顺利并没有将离婚诉讼涉及本案争议的房产已经判归史荣丽所有这一情况告知法庭,说明许顺利存在过错。李森林在史荣丽、许顺利二人离婚案中,作为证人出庭,对二人婚姻情况是明知的,且又是在出庭作证后起诉的,但在起诉时未将史荣丽列为被告,说明李森林也是有过错的。作为原审法庭,虽然对上述情况不一定清楚,但也有义务查明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否与许顺利的妻子有关。因此,原审法庭应依法通知史荣丽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过程中,三原审原告称,三原告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华商世贸25层D03、D04二套房屋做为原、被告共同发起成立的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办公室用房,虽登记在许顺利名下,但许顺利没有出资,与史荣丽更没有关系,二套房屋所有权归三原告所有。请求再审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许顺利辩称,三原审原告出资10万元购买的争议房屋,其本人捐出一辆轿车,由商丘慈善总会爱心联合会使用,其与史荣丽对争议房产没有出资。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在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尤永胜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谢劳动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栗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