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申某诉邓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申某,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姚楠彬,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