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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建强与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强,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朱建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巩向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强与被告山东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