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铁道路第二工程局成都职工生活供应站、中铁二局成都开路先锋酒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铁道路第二工程局成都职工生活供应站,中铁二局成都开路先锋酒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贵。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被告铁道路第二工程局成都职工生活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徐迅。被告中铁二局成都开路先锋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华成。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成。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道路第二工程局成都职工生活供应站、中铁二局成都开路先锋酒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39元,由原告成都市红豆林休闲食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官 犍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丽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