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邵经文与陈英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经文,陈英杰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邵经文。被告陈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经文与被告陈英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经文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李江审 判 员 李玉花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