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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邵经文与陈英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经文,陈英杰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邵经文。被告陈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经文与被告陈英杰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经文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李江审 判 员  李玉花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