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代理人濮华根。被告韩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