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星原特种轮胎有限公司、杨帅、张焕波买卖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星原特种轮胎有限公司,杨帅,张焕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杨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星原特种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岗家寨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新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波,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帅,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张焕波,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星原特种轮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帅、原审第三人张焕波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二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陕西良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