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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增国与被告白亚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增国;白亚玲;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王增国。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亚玲。委托代理人白崇杰。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东路勘察测绘院一号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413672-8。负责人高秀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静。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1时白甲林驾驶陕DWL93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旬邑县湫坡头镇前往旬邑县职田镇青村途中,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旬邑县职田镇环城路路口时,遇路上行人王增国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避让不当与其相撞,造成王增国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白甲林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白甲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增国无责任。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13675.19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2013年4月23日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王增国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花去鉴定费1600元。另查:陕DWL936号车辆车主为白亚玲,白甲林系其雇佣的司机。再查:陕DWL936号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增国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1526元、误工费14195元、住宿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46521元。二、双方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鉴定费1600元,被告白亚玲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