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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艳与张伟举、吴北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张伟举,吴北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549号原告王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温世湘。被告张伟举,农民。被告吴北海,农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48872-6。负责人许京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张伟举、吴北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撤回对被告张伟举、吴北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