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殷兆丙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兆丙,王月英,殷现均,曹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殷兆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月英,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殷兆丙之妻。被执行人殷现均,农民,系原告殷兆丙、王月英之子。被执行人曹东香,成年,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殷现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兆丙、王月英与被执行人殷现均、曹东香(2012)宁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57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广金审判员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顺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