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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殷兆丙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兆丙,王月英,殷现均,曹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殷兆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月英,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殷兆丙之妻。被执行人殷现均,农民,系原告殷兆丙、王月英之子。被执行人曹东香,成年,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殷现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兆丙、王月英与被执行人殷现均、曹东香(2012)宁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57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广金审判员  殷 鹏审判员  王凡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顺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