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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友芳诉被告杜宗旺、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芳,杜宗旺,耿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杨友芳,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多法,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宗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耿莉,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芳诉被告杜宗旺、耿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芳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芳撤回对被告耿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