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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执裁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责任有限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华,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执裁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华。被执行人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南��**号*单元*幢*号,实际经营地址:成都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93号二栋一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贤群,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都劳仲案字(2012)第0823号仲裁裁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刚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申请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5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贤群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刘刚华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缺席听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提起不予执行称:1、劳动仲裁程序严重违法。龙虎劳务公司从未签收过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的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参加仲裁庭审,案件的受理、庭审、裁决生效等整个过程中,龙虎劳务公司始终处于毫不知情状态,直到收到执行通知书,劳动仲裁委违反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2、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劳动争议案件中,被申请人分别为四川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杨公司)和龙虎劳务有限公司,刘刚华与龙虎劳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应由楠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楠杨公司也始终未参加本仲裁及庭审,更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仲裁裁决没有依据。综上,���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仲案字(2012)第08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刚华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刚华与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新都劳仲案字(2012)第082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原仲裁程序中,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是缺席仲裁庭审的,同时,在原仲裁程序的卷宗内内容表明,在《送达回证》中,没有受送达人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名。只有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根联,表明收件人是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但却没有四川龙虎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邮件的证据。故原仲裁裁决审理中,无证据证明已采用直接送达或通过快递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并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其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应平等予以保护。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的龙虎劳务公司,其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抗辩权,如何保护被申请人的抗辩权,就是要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而原仲裁裁决中,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向被执行人龙虎劳务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仲裁裁决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都劳仲案字(2012)第0823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都劳仲案字(2012)第0823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凯审判员 杨选后审判员 代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