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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拖拉机厂与余文全、王建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拖拉机厂,余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530-1号申���执行人郑州拖拉机厂。法定代表人段万敏,厂长。被执行人余文全,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州拖拉机厂与被执行人余文全、王建山(2012)惠民二初字第702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文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