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春霞与邹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霞,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肖春霞,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邹丽,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春霞与被执行人邹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