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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仵永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永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仵永杰,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永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永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仵永杰在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中街26号民宅内,使用塑料卡片捅开2楼陈某租住房间房门,盗走陈某联想牌B5208型电脑1台(价值4465元,已追退)。2、2013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仵永杰在秦都区渭滨镇东南坊村中心街一民宅内,用塑料卡片捅开2楼鱼某某租住房间房门,盗走鱼某某卡西欧牌ZS12BE型数码相机1部(价值735元,已追退)。被告人仵永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仵永杰在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中街26号民宅内,使用塑料卡片捅开2楼陈某租住房间房门,盗走陈某联想牌B5208型电脑1台(价值4465元,已追退)。2、2013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仵永杰在秦都区渭滨镇东南坊村中心街一民宅内,用塑料卡片捅开2楼鱼某某租住房间房门,盗走鱼某某卡西欧牌ZS12BE型数码相机1部(价值735元,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仵永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鱼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领条、前科判决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仵永杰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仵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语晴 更多数据: